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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章:平板电脑的归属:拾得人的逆袭 (1 / 2)

作者:东大爷 最后更新:2026/4/29 22:51:21
        1.半年後的「正牌主人」

        「林律师,这还有天理吗?我乖乖把平板送去警局,等了半年没人领,警察公文都发给我说这东西现在归我了。结果我才刚换了新保护贴,一个自称是原主人的家伙就带着警察找上门,说要告我侵占!」

        坐在晨曦对面的是大学生阿诚,他手里紧紧抱着一台平板电脑,满脸写着「倒楣」两个字。

        「他说他在那台平板的寻找我的设备里看到定位,发现我在用,就说我是小偷。」阿诚委屈地说,「我明明有警察局发的领受凭证啊!」

        晨曦推了推眼镜,看着那张盖有警局公印的公文。他转头看向老江,老江正用平板看着赛马,头也不抬地哼了一声:「林晨Pa0,这就是民法里最考验人X的一条。东西虽然是你的了,但取得方式有没有瑕疵,才是关键。」

        2.遗失物所有权的「绝对防线」

        「阿诚,别担心。根据民法第八百零七条,遗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领之日起逾六个月,未经有受领权人认领者,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权。」晨曦语气坚定,「既然你已经走完法定程序,这台平板在法律上已经完成了所有权移转,你就是现在合法的物主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但他一直骂我是小偷,还说要报警抓我……」

        「这叫权利行使之正当X。」晨曦翻开法典,「原主人虽然有感情上的不舍,但在法律上,他的所有权已经因为他的怠於行使(六个月不领)而消灭。他现在要求你返还,在法律上叫无法律上原因,他才是那个想不当得利的人。」

        3.律师的「反向求偿」

        就在这时,事务所的大门被推开,一位西装笔挺的男子——没错,又是赵子龙(他简直是这座城市的法律守门人)走了进来。

        「林律师,我当事人这台平板里有极其重要的研究资料,价值远超yT本身。」赵子龙露出招牌微笑,「根据民法第八百零五条,拾得人应返还遗失物。我们愿意支付平板原价的百分之十作为酬金,请阿诚同学把东西还给我们。」

        「赵律师,时间已经过了半年。」晨曦冷静地回击,「民法第八百零七条是强行规定。时间一到,所有权就发生变动,没有返还的问题,只有买卖或赠与的问题。如果您当事人想要拿回这台平板,他现在是在向阿诚购买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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