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李翠将孙倩贩卖给郑梅一事,足以让追诉期以13年前为起点,到现在至少还有七年时间才对!”
可以理解为。
一个人的追诉期,要以他最后一次犯罪的时间点来计算二十年。
若最后一次时间点也没超出,便可以进行追诉,两罪并处。
孙倩是13年前被拐,不可能超过追诉期才对!
“问题在于找不到证据。”
陈长春沉沉开口道:
“82年之后,李翠便与郑梅分道扬镳,之后郑梅做了什么她完全不知道。”
“只有13年前的孙倩拐卖一事她才参与。”
“但李翠无法证明,孙倩就是被郑梅所卖!”
“如果孙倩能出面做出一份有逻辑的口供,那自然可以调查定罪,但孙倩的精神状况......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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