丈夫认定婚姻破裂的时候,他只需要带着自己的妻子来到当地的集市上就可售卖,没有集市的地方,在人多的路口、车站、酒店也可以举行售卖。
这种习俗在当时不但得到了很多民众的认可,还得到教会的承认,有些地方在进行“卖妻”交易的时候需要找牧师证明。
而且当时各地的教会是最大的买家,很多生活贫困过不下去的家庭会选择把妻子连同孩子一起卖给教会。
丈夫收到的钱大多都是几“先令”,这点钱只够他享用一顿还算丰盛的晚餐。
至于教会买下那些人做什么,这就不是其他人可以得知的了。
1753年英吉利出台了婚姻法也没有改变这当中情况,不过当时的王室、权贵为了稳定社会上的情况,在里面增加了一条规定。
“若是妻子在婚后有了残疾,不支持丈夫离婚(卖妻)。”
有些妻子不愿意被赶出富裕的家,不愿意离婚(被卖掉),所以当时有很多人选择了自残。
到了十八世纪,英吉利的社会上发生了很多变化,城市里面的男人忙着去国外、海上发财。
农村的男人到城市里面打工赚钱,他们见识的越多,对于原本的配偶就越挑剔,这让“卖妻”这种情况变的更加普遍起来。
当时还出现了另外一种情况,那就是男人长时间不在家,留守的女人为了生存、也可以说为了生活的更好,她们大多都会找其他人嫁过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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