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敕卿使其更姓名,认作义妹,养于卿府。
务须妥为安置,勿令外人知其实情。
衣食教诲,皆依宗室女例,卿可擅取内帑支用,具单密奏即可。
朕知卿忠谨,故托以腹心。
此事乃朕独断,不经门下用印。
他日...纵有司查问,卿但示此墨敕为凭。
凡朕之子孙嗣君,皆不得以此罪卿及卿之后嗣。
若有违者,非朕胤也!
俟风波尽平,朕当另降明诏,册二女为县主,享宗室女之俸禄仪制,以彰皇家恩泽,慰兄长在天之灵。
钦依施行,勿负朕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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